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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郑州无购房资格定金能退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无法获得购房资格条件情况下交纳定金的行为可予以退还。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法律应用方面的司法解释之第四条规定:若出卖方通过认购、订购或预订等方式收取买方的定金以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那么如由于当事人单方原因而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成功订立,应对此进行按照有关定金的法规规定进行审理和裁决;因非可归咎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则应由出卖方无条件地将定金全额返还给买方。当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导致买方丧失购房资格或购买能力时,买方有权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并收回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为楼市调控致使购房人失去购房资格或者购买能力的,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拿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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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0:5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