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延期如何退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出卖方未能按时向购买方提供所购房屋,在购买方发出书面催促之后,历经长达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之后仍然未能履约。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任何一方如欲请求解除该项买卖合同,均应予以法律上的支持,除非双方当事人之间另有明确约定。换言之,在已订明的交付期之内,将房屋实际交付于买受人乃是开发商应尽的法定义务,而若开发商未能按约定时间将房屋交付给购买方,则无疑违反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当购买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开发商进行催告并给予其长达三个月的宽限期之后,开发商依然未能履行其交付义务时,购买方可依法主张解除该项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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