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
平息纷争,重归于好。今法律上指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不经法院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使争吵的两派和解。在法律上,指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的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也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说,和解的结果是撤回起诉或中止诉讼而无需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和解作为当事人之间有约束力的契约,可以防止重新提出诉讼。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将和解的条款写入一个协议判决,由法院记录在卷。
问题 | 刑事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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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和解的意义作为重要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在建设法治社会、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社会发展中的意义日益重要。我一直在考虑一个问题,我们执法办案要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 刑事和解是我们如今讨论非常热烈的一个课题,刑事和解属于恢复性司法的范畴。它在中国有着长期的历史渊源,陕甘宁边区的刑事调解实践是中国近代刑事和解制度的先例。在很多国家都有比较成熟的刑事和解制度,德国、法国、日本、新西兰都有着长期的实践经验。在我国,刑事和解方兴未艾,各地司法机关都在积极探索着这一新的制度。《刑事和解初论》正是对这一阶段理论和实践成果的回顾和思考。 沿着“历史--现实--未来”的时间纬度、“国内--国外”的地点纬度、“形而上--形而下”的论述顺序,本书从历史溯源、价值构造、法律基础、制度分析、制度设计、国内外的实践、相关制度、存在的困难等几个角度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和分析。和传统的刑事司法手段相比,刑事和解制度有着特有的价值与风险,刑事和解的纠纷处理方式节省了被害人、加害人的成本和国家的司法资源,但它在降低了惩罚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犯罪成本,在带来了司法效率的同时又产生了非效率。在当今中国,这一制度已经具备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关键是通过从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时机和具体做法等方面进行的制度设计来减少弊端和风险。 三、刑事和解的发展前景刑事和解在我国是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的。理由有三: 其一,契合了“和刑事和解”的需要。 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要是用一个字来概括这个规模宏大的开幕式的话,我认为就是“和”。场地中不停变换出现的“和”字给了世界深深的震撼。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类经历了一个相对和平的半个世纪。当今世界矛盾重生,危机四伏,冲突和战争呼之欲出。可以说,和平、和谐、和睦是所有民族的向往。相信亿万观众无论属于哪个民族,使用何种语言,当他理解了这个汉字的含义时,都会深深为之思考和陶醉。 经历了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之后,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国际上还有不少刺耳的声音,比如中国威胁论,比如中国毁灭论。中国人从来不信邪,坚持走自己的发展道路,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指日可待。但毋庸讳言,我们也存在着很多的矛盾和问题,国际敌对势力、国内分裂分子、邪教分子、恐怖分子等都在威胁着我们的发展环境,社会利益多元化步伐不断加快,各种利益冲突和文化冲突引发社会矛盾的风险不断增大。我们最需要的是一个和平的外部环境,一个和谐的国内环境,一个和睦的社会氛围。 其二,契合了“解”的需要。 社会中的矛盾是无处不在的,无法回避。一个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会冒出来。因此,社会发展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人类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没有矛盾,人类的发展就会停滞不前。但仅仅有矛盾,社会是不会进步的,解决矛盾,社会才会进步。为了解决光明问题,人们发明了电灯;为了解决行路问题,人们发明了汽车;为了解决通信问题,人们发明了电话。当我们面临解决犯罪问题的新的要求的时候,我们就需要一种制度来解决。从这个意义来说,和解制度是应运而生的。 其三,契合了“创”的需要。 创新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灵魂。我们曾经给世界带来了四大发明,创新给了我们民族巨大的荣誉。但是,近代以来,我们失去创新的力量,“祖制不可改”,导致了国力羸弱,落后挨打。所以,改革成为了中华民族重新站起的最好扶杖。陈云同志说过:“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实事求是是我们最好的创新之路。 四、刑事和解的现状和解促和谐 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对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刑事和解以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为核心理念,以其对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为基本内涵,实现以较小的司法资源耗费,获得较理想的实体性目标。 刑事和解的国内司法现状 一、刑事和解的国内司法现状 (一)对轻伤害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情况 实践中具体处理方式: (1)和解后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2)和解后起诉。 (3)未和解起诉。 (二)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情况 实践中具体处理方式: (1)和解后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2)和解后起诉。 (3)和解后暂缓起诉。 必要性与可行性 在中国引入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中国进行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保障。2.有利于保护被追诉者的人权及预防犯罪。3.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4.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1.刑事和解的条件:加害人的有罪答辩;自愿,包括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自愿。2.适用对象与范围:适用对象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偶犯、初犯。适用范围限定在轻罪案件,即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刑的案件。3.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可以适用于每一诉讼阶段。4.刑事和解的适用程序:一般分为和解的提出与受理、和解准备、和解陈述与协商、签订和解协议、审查生效等阶段。关于“由谁来充当调停人主持和解”的问题,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但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委托人民人民调解委员进行调解,以上海市杨浦区公检法机关为代表。第二,检察机关主持调解。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主要采取该做法。第三,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检察机关主要承担告知和确认工作,院即采取该做法。 问题 1.刑罚理念的调整与适应。 2.可能产生因贫富不均导致刑罚适用不平等的问题,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和解协议的公证和理性问题。 五、刑事和解的理论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刑事和解的理论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国的宪法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此外,《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强调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稳定社会、化解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提供了依据。 (2)法律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调解轻微犯罪案件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规定:“被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法律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开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司法解释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部分组成和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此外,国务院和司法部分别颁布制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原则、指导管理等作出全面规定。 现实依据 (1)符合与国际接轨,进行司法改革潮流的需要。当代西方国家自二战结束以来,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诉讼数量与新诉讼类型的与日俱增,出现了所谓“诉讼爆炸”的情况。为了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各国纷纷对原来的诉讼制度进行深入改革,以适应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用民间调解替代诉讼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国际潮流。西方国家的“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就是常见的例子。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的职能与其在很多方面有相似或共同之处。 (2)有利于公平公正和高效快捷地处理案件。刑事和解程序若按照现行的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其所耗费的社会资源不少于一般普通程序。刑事和解若由公诉机关实施,公诉机关则会面临大量的案件压力和对其公正性、合法性等提出置疑的问题。刑事和解既要做到实现正义、又不能失去诉讼效率的唯一可行的解决途径就是引入司法机关之外的社会中立力量主持刑事和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群众自治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这就使其介入刑事和解成为了必然。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快车道,在国内经济发达地区,案件数量的增加也使得法院诉讼活动的压力越来越大。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审判力量有限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强人民调解适度介入刑事诉讼中的探索提供了客观必要性。 (4)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反对司法腐败的需要。刑事和解是让人民群众更多地参与司法活动,促进司法活动的公开和透明,减少司法腐败的发生。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将促使法院更加注重以自己的公平执法活动来赢得社会成员对法院及政府的信任。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与犯罪人双方可以共同参与案件的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采纳双方协商意见后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会使各方都比较满意。吸纳社会公众参与司法活动,不仅加强了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交流协作关系,也增加了社会与政府之间在对待犯罪问题上的互动。更重要的是,人民群众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可以有效地减少司法腐败、防止滥用权力现象的出现。 六、刑事和解的具体构想调解经费 1、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及调解经费的来源 刑事和解需要建立一支较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调解员不仅德高望重,而且还要有一定法律和政策水平,并且掌握调解语言、方式、方法和技巧。在很多西方国家,各国在推行ADR时偏向借重律师的作用,通常大力鼓励律师参与。由于退休的法官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威信,也使得其成为其中的优秀调解者。因此,建议在选用人民调解员时,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工作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成为首选。为了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还需要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岗位培训制度、素质培训制度。 调解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一是政府拨款;二是适当收费;三是社会捐助。 受理案件 2、刑事和解的条件和受理案件范围 对刑事和解的条件和受理案件范围,应当综合考虑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和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等各种因素。从主体性理念出发,赋予被害人和加害人诉讼主体地位及相应诉讼权利,切实保障和解的绝对自主、自愿,尤其是避免被害人受到威胁和强制,让他们自主决定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接受调解。美国全美律师协会刑事司法部于1994年8月向律师协会代表大会提交的报告中确定相关保障性程序:(1)参与刑事和解程序的被害人与加害人必须完全自愿;(2)被害人与加害人的程序性目的必须以书面的方式予以确认,并通过适当的程序实现这此目的;(3)拒绝参与刑事和解,绝不会对加害人有任何不利影响;(4)尽可能实现强制律师代理,让当事人在律师协助下完成。对于案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上,该协会做了进一步的规定:(1)加害人对罪行的预先承认。如果加害人否认罪行或力图缩小罪行,则此类案件不适合刑事和解;(2)加害人主观恶意和悔悟程度。加害人应当有一个悔悟程度的底线,这个底线就是加害人承认错误、承担罪责,愿意赔偿损失;(3)被害人同意与加害人协商会见的原因。这种原因应当是具体的,如意图与之讨论有关犯罪影响的问题、关心加害人的罪责性陈述、对未来的关注等;(4)案件的严重性质。严重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5)当事人的空间距离。如果当事人距离很远,实施刑事和解会有许多障碍。⑨德国也有类似的要求:(1)必须自愿参加;(2)被害人是个人;(3)加害人认罪;(4)案件的事实和状况能明确地证实;(5)限于轻微犯罪和一般的犯罪,对于性犯罪和暴力犯罪只在若干例外中适用。⑩美国有学者特别提到:在刑事和解中有罪与否的问题不在调解之列。因为如果就是否有罪的问题需要刑事和解来解决,那么刑事和解就会增加一个事实证明和责任分配的程序。这样一个复杂性程序应由刑事审判庭负责。紒纭矠这些规定和要求都值得借鉴。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可以规定在以下几个方面:(1)自诉案件;(2)公诉案件中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例如轻伤害、交通肇事、数额不大的盗窃、诈骗、抢夺等;(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严重暴力性犯罪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 参与人 刑事和解参与人应当包括以下人员:(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近亲属;(2)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近亲属;(3)加害人就读学校的教师或工作单位的代表,或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的代表;(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5)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派出的监督员;(6)经被害人及加害人双方同意参加和解的其他人员。 提起 法官、检察官、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在案件的起诉和审判阶段建议将案件提交刑事和解。在起诉阶段提起的刑事和解,可以作为检察机关不起诉的转处措施,即如果刑事和解能够在被害人与犯罪人达成协议并能够履行的话,公诉机关就不再对案件进行起诉。若虽然达成协议但被告人未能履行,公诉机关则应当将和解协议随案件一起移交法院处理。在法院审理阶段,法庭在接受犯罪人的正式认罪之后可以将案件提交刑事和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人愿意参加和解且达成协议的话,就把和解作为一种缓刑的条件,或者作为从宽量刑的情节。 值得说明的是,刑事和解不能在侦查阶段进行。主要是因为,(1)刑事和解必须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侦查机关的职责就是侦破案件,查清事实和搜集证据,判定加害人是否构成犯罪并非其基本职权,法律也没有赋予侦查机关调解的权利。(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侦破阶段介入案件的和解,尚需要法律的明文规定和授权。(3)中国对刑事侦查监督的力度有限,如果让侦查机关进行调解,容易滋生司法腐败,放纵罪犯,危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也不利于被害人权益的维护。 程序 人民调解员将参加刑事和解的各方召集在一起,向他们宣布刑事和解程序正式开始。人民调解员首先说明本次刑事和解要进行的程序以及和解要达到的目的,一般主要是各方表达犯罪侵害的情况,讨论如何对被害人进行补偿事项。其次,调解员要查明和确信所有参加刑事和解的人都是完全出于自愿的。和解程序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首先进行的环节是加害人承认犯罪。首先让犯罪人供述犯罪事件的经过,并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认罪,承认错误,表示悔改。(2)由被害人描述犯罪行为给其身体、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产生的影响。(3)与犯罪行为结果有关的人叙述他们的感受。通过这些描述和叙述,使加害人会了解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与被害人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给加害人自己的家庭和朋友造成的后果。被害人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感情,有权利询问与犯罪事件有关的问题。(4)在对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之后,调解员可以询问被害人希望从这次和解中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项目,从而帮助确定加害人应当履行的义务。(5)所有的与会者都可以对加害人如何补偿、如何解决犯罪事件发表意见。(6)最后的环节,在听取了所有的与会者意见后,调解员主持和解参加人达成和解协议,督促与会者签署和解协议。 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派出的监督员应当对整个和解过程的进行及各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的情形应当及时予以指出,并建议予以纠正。 协议 6、刑事和解协议 刑事和解协议是被害人和加害人经过协商后所达成的就加害人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损害进行赔偿的约定。其内容可以分为事实和赔偿两部分。事实部分可以记明犯罪的事实,加害人的认罪和悔罪的表现,被害人对加害人的宽恕和谅解等;赔偿部分可以包括认罪道歉、返还财产或原物、经济赔偿、为被害人提供某种形式的服务(例如私人劳务等)、社区劳动服务等等。当然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 刑事和解协议可以有统一的格式,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有所变化。基本的格式应当注明进行和解的时间、地点、参加的人员,清晰、准确地记明和解的事实和经过,以及当事人的要求和义务,还有最后达成的协议内容。所有参加刑事和解的人员均在该协议上署名。 刑事和解协议应经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后生效。刑事和解协议一经司法确认即与司法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在司法确认前反悔的,案件恢复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刑事和解协议生效后,犯罪人应当自觉依照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拒不履行的,被害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七、刑事和解的制度构建刑事和解又称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受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促成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从而解决刑事纠纷。刑事和解有利于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归社会。 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程序中启动刑事和解必须包括主观与客观两方面条件。主观条件是加害人主动认罪和当事人双方的和解自愿。客观条件则指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的基本要求,即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适用范围 在刑事和解适用案件的范围上,学术界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刑事和解无论是轻罪还是重罪,只要是非杀均可以适应;另一种观点却认为刑事和解仅适用于法定刑低于有期徒刑3年、告诉才处理及轻伤等主要侵犯公民权益和未成人犯罪的案件。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如果重罪适用和解,便失去了刑罚的意义,存在放纵犯罪的可能性。但需要指出的是,刑事和解必须是有直接被害人的案件,如果没有直接被害人就不能适用和解,如贪污贿赂犯罪等。据此,刑事和解大多适用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犯罪的案件,当然,也包括少量有直接被害人的其他犯罪案件。 适用程序 一是提出。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案件承办单位提出和解请求。二是受理。刑事案件的受理,应由检、法机关进行。受理后,应当审查提案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填写《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告知书》、《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决定书》一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三是和解。由检、法机关促成被害人与加害人对话,刑事和解成功的,承办人组织双方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作为对被告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和解不成的,当即制作《终止刑事和解程序通知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依照审判程序及时作出决定或判决。四是监督。调解机关对加害人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况进行适时检查、督促,并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危害后果及赔偿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决定。检察机关视情形作出酌定(相对)不起诉、暂缓起诉或在提起公诉时向法院提出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审判机关可视情形适用非监禁刑(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权利救济 如果和解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和解协议违背真实意愿,在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后,可基于新的事实和证据重新启动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可撤销不起诉决定,重新审查予以起诉。被害人也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将公诉案件转为自诉案件。审判机关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调解内 刑事和解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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