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延期国家规定多久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购房交易过程中,延期交付房屋已然成为了愈发普遍且关键的问题之一。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延期交付房屋的现象被视为严格禁止的行为,这无疑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当购房者通过合理的书面方式向开发商进行催促之后,若开发商仍然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履行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那么在此情况下,尽管买方无法立即解除合同,但却拥有了向开发商提出赔偿损失的合法权利;更为深入地说,倘若购房者在三个月的时间内持续向开发商发出关于交房事宜的书面通知,然而开发商却以没有正当理由为借口拒绝履行其应有的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便有权利单方面宣布解除租赁协议,并且由此引发的所有经济损失都将由开发商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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