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沈阳期房延期一年交房能退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日期完成房屋的交付工作,则消费者有权选择退房处理。在书面签订的购房协议中的既定交房日期截止之后,开发商应当向买受方发送关于催促按时交付房屋的通知文书。在此通知发出后的第三个自然年内,倘若开发商仍旧无法如约履行交房义务,那么消费者便拥有了要求退房的法定权利。此时,开发商应依照合同条款,全额退还消费者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活期利息。同时,若双方在购房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开发商还需按照约定金额进行赔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消费者在决定解除购房合同时,必须首先向开发商发出催告函。在催告函发出后的连续三个月内,若开发商仍未履行交房义务,消费者即可依法行使退房权。以下是开发商延期交房时消费者可选择退房的几种具体情形:1.开发商延期交房,且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交房义务;2.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且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交房义务,亦未提供任何合理解释或一味推诿逃避责任;3.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但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付,此时消费者虽无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但可依据实际延期天数向开发商提出违约金赔偿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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