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多久可以申请退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五百六十三条明文规定,卖方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所售房屋,或买方无法按期支付购房款项,经过相应催告程序且超出合理期限(即三个月)后仍无履行可能者,均可据此向法院申请解除该房地产买卖合同,除非双方对此另有特别约定。然而,若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此作出明确约定,则在对方当事人提出催告要求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被视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提出任何催告要求,则解除权人自得知或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其权利。如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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