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售二手房需要提供预售合同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清晰列明买卖双方的详细住址包括邮电名称和电话号码,并且需要明确标注出该房屋是个人所有或者是夫妻、家庭共同拥有。同时,需向买方详细说明房屋所在地、性质、建筑面积、构造形式、内部装修设计等诸多重要信息。
2、标明房屋产权归属以及房屋是否存在抵押问题,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搭建的构筑物。 3、关于房价总额及其支付方式如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清等事项,要在协议中作出详细规定。同时,对于付款给出具体的时间节点和条件限制。 4、明确交房的具体日期和相关条件,确保买卖双方都能按照预定计划履行各自义务。 5、对各种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进行明确规定,避免因费用承担不均而产生纠纷。 6、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免责等相关事宜进行详尽阐述,以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7、明确约定解决争议时采取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以便于出现纠纷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 8、确定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及生效或失效的条件和期限,明确导致合同无效的各种情形,列举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以及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合同时所应满足的条件;同时,还需明确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财产应当如何进行返还;此外,还要规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 9、明确规定合同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禁止变更、转让的条款,以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第十三条开发经营企业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预售、责令补办手续、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一)未按本办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二)挪用商品房预售款项,不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的;(三)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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