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预售合同只有一份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流程,商品房预售合同通常分为五份原件,每份合同的持有方分别为业主、销售机构、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办理完税费缴纳手续后的税务机关。其中,业主保留一份,销售机构存档一份,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一份,金融机构留存一份,最后一份则用于办理税费缴纳手续并由税务机关留档。对于选择全额支付房款或者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的业主,其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数量会相应减少至四份,即业主保留一份,销售机构存档一份,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一份,最后一份则用于办理税费缴纳手续并由税务机关留档。在约定的日期和地点,业主需携带齐全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与开发商或其授权的销售代理机构共同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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