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公告什么法律效力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逾期交房通知书的效力问题,其作用是不容忽视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据此豁免开发商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一旦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经过合理的催告之后若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此时向购房者发出逾期交房通知书,并对逾期原因进行详细解释,那么购房者通常无需选择解约;不过需注意的是,如果开发商在此过程中未能提供任何合理解释或持续推诿逃避责任,那么购房者有权主张解除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自身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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