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可仲裁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房地产的争议解决过程中,我们建议您选择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立案起诉。关于这一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版)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对于以下几种类型的案件,将由本条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应由该不动产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2)在港口作业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引发的诉讼,应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3)因继承遗产而引发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外,规定,任何形式的起诉都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起诉状,并且需要按照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如果书写起诉状确实存在困难,也可以采取口头方式进行起诉,但需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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