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员代收购房定金合法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众所周知,房屋定金普遍由卖方收取,然而,若卖方与房屋中介事先已有约定,房屋中介则有权代替卖方接受定金。就购房合同所涉及的定金方面来说,两方分别代表着房屋买卖双方的权益,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买卖双方均能如期签订正式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倘若其中一方因违约行为导致无法签订购房合同,那么定金将成为对守约方的有效保护及补救措施。然而,房地产中介作为中间人,并不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范畴,因此他们无权与买卖合同双方签署定金合同或者向任何一方收取定金。在未经卖方授权的前提下,向买方收取定金无疑是一种越权行为。只要买受人提出的买卖条件清晰且具体,同时中介公司已获得卖方同意按照该条件出售房屋的代收定金授权,那么中介公司便可作为卖方的代理人收取定金,其代理行为对卖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从而确立双方的买卖关系。若中介公司未能获得授权,但卖方在事后对中介公司的代收行为表示认同,或者亲自接收中介公司转交的定金,那么买卖关系仍然得以确立。作为买受人,若决定向中介公司支付定金,应当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卖方的书面授权书,或者当面通过电话、短信或微信等途径与卖方进行核实并保留相关证据。至于中介公司,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卖方往往只给予中介公司口头授权,尽管法律上承认基于口头授权,中介公司仍可代卖方收取定金,但必须具备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为了避免日后卖方反悔而中介公司又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授权来源,中介公司在代收定金之前应进行书面确认,或者通过电话录音、短信或微信等方式进行确认并保存相关证据,还可以要求卖方直接提供收款账户以便买受人直接支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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