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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京期房延期交房条件是什么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购房合同所明确约定的具体情况,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均可被判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逾期交房的行为:首先,在排除因法定不可抗力因素以及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房合同中已事先书面约定并得到双方认可的开发商可免责的其他原因之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约定的交房期限履行交房义务;其次,尽管出现了法定不可抗力或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房合同中已事先书面约定并得到双方认可的开发商可免责的其他原因,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如期完成交房工作,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购房者进行告知;再者,当房屋交付时,其实际状况与购房合同中所约定的标准不符,购房者有权拒绝接受该房屋;最后,若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房屋交付条件达成了补充协议,且在协议中有特殊约定,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达到上述约定的条件,则应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逾期交房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房构成了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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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0:3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