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区房产纠纷打官司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房地产争议的法律实践中,当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仲裁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或是双方明示决定采用诉讼途径予以化解纷争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专属管辖的法定规定,应依循该条例的指引,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文书,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在撰写民事诉讼状时,需详细注明当事人的相关信息、明确提出的诉讼主张,同时阐述相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原因,以便法院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判结果。诉讼状完成后,务必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诉讼状及其所附证据资料。待案件正式受理之后,人民法院将会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能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有权依法裁定案件按撤诉处理。
在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有可能会指定一段举证期限,要求当事人在此期间内提交所有的证据材料,否则逾期提交的证据将无法得到质证。在开庭前,人民法院通常会提前通知当事人具体的开庭时间,并要求当事人准时出席庭审。若原告因故迟到且无正当理由,人民法院有权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首先要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然后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接着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随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进行举证质证环节,法官会对案件进行提问,展开法庭辩论,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最后进行法庭调解和宣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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