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不可抗力多长时间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延期交付是否存在最高限额截至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规进行规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付延迟并不属于此范畴。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在实际交付时间超出了原定的交房日期时,才能启动相关的违约赔偿计算程序。当延期达到三个月以上,买受人才有权申请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于开发商未按时交付的情况,购房者需自原定的交房之日起,向开发商寻求相关的财产损失赔偿追索。然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对开发商的上述诉求得到满足后,新的诉讼时效将从这次主张开始计算,此后每隔三年重新计算一次。诉讼时效,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因自身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而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未行使相关权利,待时效期满之际,这些民事主体将失去胜诉的可能,即胜诉的权利将被正式宣告失效。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无论何时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均须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尽的相应责任与义务。然而,当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虽然此时义务人可拒绝继续履行其义务,但权利人已无法利用此权利进行追索,但请求权及其所代表的利益仍得以保留。在这种情况下,若原告方在诉讼时效期限过后再次提起诉讼,即便被告方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且经调查确认无任何中止、中断或延长的理由,法院仍需判定其败诉。反之,若被告方未能及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项权利,法院亦不得依职权主动援引诉讼时效之概念,故应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予以立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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