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阳购房定金怎么退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购买房产时所交付的定金原则上可予退还,但若购房者欲收回已交纳之定金,仍需满足相应之法定条件。具体而言,第一种情形,由于购房者自身原因致使未能达成预售合同之约定,那么购房者无权申请赎回定金。第二种情形,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如果为追求更高经济效益而与他方签订预售合同;或者在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便与购房者签署预售合同;又或者在向购房者支付定金之前,未如实告知商品房已被查封、抵押等相关事实,在此类情况下,开发商应按照双倍金额返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第三种情形,由于非开发商及购房者双方责任所引发的问题,例如双方就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未能顺利缔结,此时,开发商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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