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宁怎么样退购房定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购买房屋时,若已交付了押金且希望取回该款项,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条件方能实现。首先,如果由于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未能达成预定销售合同,那么此时购房者将无法请求退还押金。其次,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如果其为了实现更丰厚的经济利益而同其他方签署预定销售合同;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定销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便与购房者签订预定销售合同;又或者在向购房者支付押金之前,并未告知购房者有关商品房已经被查封、抵押等实际情况,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应按照双倍金额返还购房者所缴纳的押金。最后,当无法归咎于开发商及购房者的原因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例如双方在预定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不可抗力等因素,从而导致预定销售合同未能顺利签订,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应当将购房者所缴纳的押金全额返还给买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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