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企业延期交房要不要书面通知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购买方有权向其发出正式的书面催告函件,与开发商共同商定并确定合同的最终执行期限。在此基础上,购买方应敦促开发商尽快履行此份合同条款。倘若经过长达三个月之久的催告期后,开发商仍未采取任何积极行动以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购买方将有权依法行使解除权。此时,开发商需为其违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对购买方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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