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多少天免责协议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对迟延交付房地产长达90日的问题的解决方案及相应规则(一):若一方当事人无法及时并以适当的形式履行其主要义务,即交付房屋,且在接获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采取任何措施加以执行时,则对方有权选择行使解约权。就此而言,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于“合理期限”这一概念的界定并非模糊不清,该解释明确指出,如卖方因种种原因导致房屋交付延迟,且在接到催告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采取任何行动,则作为交易双方中的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但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不在此限。规则(二):针对迟延交付房地产90日的相关规定,其核心考量因素在于保障广大购房者的基本权益免受侵害。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或实际赔偿损失等方式。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一旦对方违约,是否需按违约情形向对方支付特定金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行为而可能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规则(三):在典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设定分阶段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规则,即在90天以内按照一个特定的计算标准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然而一旦超过这个时间段,即90天以上,则违约金额度将大幅提升。具体的违约金计算方式需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作出的特别约定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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