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全款预售合同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顾名思义,乃是商品房预售方与预定购买方通过协商而达成的关于预售方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向预定购买方转让已建成商品房所有权,同时预定购买方向预售方支付定金或者部分购房款项且按照约定日期接收该商品房的书面合约。它属于买卖合同的一个分支。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同的签订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合同的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意愿;最后,合同的形式也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这三个关键要素中,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以及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并无特别之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进行判断。然而,在合同主体资格以及形式合法性的审查标准上,商品房预售合同却具有其独特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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