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直延期交房损失谁承担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遇延期交房之状况,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房地产开发商全权负责。若经过正式的书面通知后,开发商能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交房手续,则购买者虽然无法解除购房合同,却有权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要求,弥补因延迟交房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然而,如果开发商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解释和理由,那么购买者便有权利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所有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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