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的申诉是否有期限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地产争议案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此项时效性则是从受害方明确或者应当清楚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然而,若权益受损日起已超过二十年的时间范围,则人民法院将无法对其提供保护。同时,若该案件牵涉到不动产物权以及登记返还财产等相关事宜,那么诉讼时效性的约束将不复存在。因此,在处理房地产争议案件时,我们必须充分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时效性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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