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卖房子延期交房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出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产时,买方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催告义务,强烈要求出卖方迅速完成房产的交割事宜,并且对因延期交房所带来的额外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若在催告过程结束之后的第三个月之内,房产仍然无法按期交付且出卖方又无合理的解释说明,那么买方便有权利单方面取消购房合同,同时向出卖方追讨已经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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