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延期等于烂尾么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房屋,则视为构成实质性的违约行为,购房者有权据此主张其应负的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首先需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告,敦促其于三个月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如若对方仍无法按时履约且无正当理由为之,那么作为买受人方可依法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同时对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也将由开发商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如果经过催告后,开发商能在规定期限内(同样为三个月)完成房屋交付工作,此时尽管购房者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仍然可以请求开发商对因延迟交房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中逾期部分进行补偿性赔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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