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当涉及到两大合同均未履行的情况时,我们应将遵循“先订立的原则”放在首位考虑。也就是说,对于先签署了买卖合同的购买方,其有权获取相应的标的物所有权;然而,对于在后者签署买卖合同的购买方而言,他们无法获得此类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他们仍有权利要求卖方对其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如果已经有一方购买者成功获取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我们要秉持“物权优于债权”这一重要原则。
3.若是其中一名购买方尚未成功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话,那么“占有要件”就应被视作首要考虑因素。
4.如果在众多合同中,有一方已经开始进行合同履行的程序,那么我们应该坚定地执行“先履行原则”。
在实际的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他/她的义务或履行义务的效果并不符合约定条件,那么该方当事人将要承担起继续履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相应损失等违约所带来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