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延期交房找哪个部门申诉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商出现逾期交付房屋之情况,消费者可通过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固定证据诉诸于人民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凡卖方延迟交付房屋,买方亦未按约按时支付购房款项,如经过合理期限(通常为三个月)的书面催告后,双方仍未能履行各自义务,则解除权人有权要求解除该合同。若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并未就此作出约定,则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催告后,解除权人可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发出催告,则解除权人自知晓或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均可行使其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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