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超过三年可以仲裁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违约方因无法按时到达交房地点而需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这一权利,乃是由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当合约预定的交房日期已然过期时,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未能履行交房的责任,便构成了严重的违约行为。与此同时,作为购房者而言,他们必定会察觉到自身权益正遭受卖方即开发商的侵犯,因而从合约约定的交房之日翌日开始,诉讼时效便应正式启动。然而,若开发商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都未能如期交房,并且在此期间内,业主并未提出任何关于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的主张,那么诉讼时效可能已经超过。尽管如此,业主仍然有权提起诉讼,但是除非开发商主动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否则业主将无法获得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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