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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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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概述

施工图设计文件是设计文件的重要内容,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安排材料、设备定货和非标准设备制作,进行施工、安装和工程验收等工作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完成,建设工程最终所要达到的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和结构的安全性就有了约束,因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竞争的原因,设计单位常常受制于建设单位,违心地服从建设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违反国家和地方和有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有的建设单位规划报批方案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搞两张皮,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都会影响到实际的设计质量。而一旦发现设计的质量问题,往往已经开始施工甚至开始使用,这将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审查,既是对设计单位的成果进行质量控制,也能纠正参与建设活动各方的不规范行为,而且审查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之后,交付施工之前进行,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免损失,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也是许多发达国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成功做法,不少国家均有完善的设计审查制度。我国于1998年开始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点工作,通过审查在节约投资、发现设计质量隐患和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都有明显的成效。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内容

根据《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是否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无障碍设计等要求;

(三)基础处理、结构设计是否安全;

(四)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审查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第八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时限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的处理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程序说明

为了便于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了解审查过程的程序,方便报审,提高工作效率,特依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对报审事项说明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施工图,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开工证前到我部办公室(地址:我院办公楼D座二层)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手续。

二、建设单位报审须填写《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一式三份并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按规定向我部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1.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附图全套(复印件);
2.有关部门对消防、抗震、人防、节能(热工计算)等专项审批意见书(复印件),
3.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要求填热工计算表(节能表:DBJ11-602-2006、DBJ01-621-2005);
4.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原件审图后返回);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批准通知书(复印件);
5.一套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文件(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及结构专业计算书,并分专业装订成A1或A2(原件审图后返回),另加一张总平面图(单张图, 盖报审章,注册师章);
6.结构计算书(原件审图后返回);
7.设计单位须在施工设计图纸上盖图纸报审章.注册建筑师章.注册结构师章,节能章, 设计图纸签字栏中必须有注册建筑师及注册结构师本人签字;
8.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定)。

三、经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须与我部办理审查合同。

四、建设单位在审查合同所规定的工期内收到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或审查意见书,我部即已完成了技术性审查工作。收到审查通知书的即报审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若收到审查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按审查意见书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返回我部,我部对设计文件复审所需时间一般不再计入审查工期。

五、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意见书后,应组织设计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对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建设单位按规定给我部送三套施工图纸,由我部加盖审查专用章,盖章后返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保留一套备案用,一套发给施工单位施工用,另一套发给设计单位备案用;
2.对审查意见书各专业审查意见所提出的问题,在反馈时提出处理意见。对“强制性条文”提出的问题必须进行修改;而对“建议”提出的问题可以进行协商处理,由建设单位最后决定。反馈内容需签字齐全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3.对于初审未合格的施工图纸,需重新出修改后的图纸三套,并加盖设计单位图纸报审章、注册建筑师及注册结构师印章及注册师本人签字、盖节能章,返回图纸三套及一份设计院修改意见由我部复审盖审查专用章后返还建设单位;
4.不需出修改图的问题可由设计单位发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签字齐全并编号,由设计单位技术主管部门加盖印章后返回三份给我部复审盖章;
5.设计单位应将修改图和设计变更通知单补充录入各专业图纸目录,并加盖设计单位技术部门印章,补充后的图纸目录一式三份送我部复审盖章;
6.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补充目录由我部(留一份存档,修改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修改补充目录各三份)返还建设单位。

六、对于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设计项目,我部发出审查意见书,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修改图纸,使设计图纸修改后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如第一次审查意见书发出后修改设计经再次复审仍不能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我部发出审查报告和审查通知书,即视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为不合格。

七、对于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我部应将有审查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交建设单位,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建设单位重新送审,并与我部重新签定审查合同,重新审查费用由设计单位支付。

八、对于审查合格的项目,我部应将有我部负责人和审查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二份交建设单位办理开工手续。

九、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已审查过的主要内容进行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我部批准后实施。

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验收。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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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8:4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