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房有质量问题可以退钱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购买房产时,若遇质量问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有权要求进行退换货处理。然而,只有满足特定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条件,我们才得以解除购房合约并顺利完成退房手续。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以下几种情况下的消费者,享有法定权利解除购房合同:首先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引发的,无法实际实现购房的初衷与目的;其次是在合同履行期间截止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通过口头声明或书面形式表达明确拒绝履行主要债务的意愿;再次是在合同履行期间逾期仍然未能履行主要债务,并且经过催告之后,也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最后是当事人延迟执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无法实现购房的初衷与目的;而如果房屋的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已经对日常生活构成困扰,那么同样具备请求解除合约并全额退还房款的权利。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也都可能成为消费者解除购房合同时的合法理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解除合同的条款有: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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