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宁德延期交房文件要求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购房过程中,若因开发商延误房屋交付期限而引发争议,则需承担进一步履行义务、提供弥补措施或支付相应赔偿金等形式的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业主可向开发商出具正式的书面催告函,明确提出双方所约定合同时限的最后期限,并敦促开发商尽快完成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若是催告函生效后满三个月,业主有权宣布解除原定购房合同,由此产生的所有违约责任将由开发商自行承担,并且需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给业主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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