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算侵犯居住权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依约交付房屋,而未经允许强制购房者入住,此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行为。若开发商经过书面形式的催告并于合理期限之内仍然未予交付房屋,此时购房者有权请求开发商赔偿其因延迟交付所遭受的相应经济损失;反之,若开发商经过书面形式的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之内依然无法按照约定履行交房义务,并且无充分确凿之理由说明延期原因,那么购房者便可依法行使法定权利,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应由开发商全权负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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