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违约如何拒收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遵守法规规定进行房屋交付,则业主有权选择拒收房产。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当物业存在以下特定情况时,业主便可合理地行使该权利:第一,小区内的道路还没有达到畅通无阻的状态,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基本设施也尚未投入使用;第二,新楼盘并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第三,建设方未能提供完整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第四,由开发商原因导致的合同约定延期交付时间超过了购房者催告后的三个月;第五,开发商在未获得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更改房屋结构以及合同内约定的相关配套环境;第六,建设方虽经主管部门批准改变了商品房的规划设计,但并未得到购房者的一致认同;第七,建设方无法提供由合格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第八,若合同中并无特别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与原合同签订数值之间的误差超出了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在此情况下,业主即享有拒绝接受房产的权利,并且还拥有解除购房合同的权利;第九,经过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检验确认,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存在严重问题;第十,若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居住功能和用途。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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