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维权可以免物业费幺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因房地产开发方的原因而导致延期交付房屋,此段期间内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无需支付。然而,有些物业管理公司可能会以已经达到房屋交付期限为借口,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面对这种情况,业主有权予以拒绝并声称延期交付的责任在于房地产开发方,因此无需承担物业管理费用的支付。另外,若该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设备未能达到约定标准,则在正式入驻前应考虑适当减少或免除物业管理费用。因此,在与房地产开发方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中关于住宅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具体规定。倘若业主在实际入住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合同中所述存在较大差异,例如绿化面积不足、电梯运行状况不佳等问题,便有权要求相应地减少或免除物业管理费用,甚至可以请求退还此前已支付的相关物业管理费用,直至所有公共设施和设备均符合约定标准为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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