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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装修公司延期交房怎么办理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首先,关于解除合同事宜,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如果卖方未能及时交付不动产或者买方未能如期支付购买款项,经过合理催告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无法实现协议履行的话,任一方均有权提出解除该项合同,除非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此事项另有明确约定。若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或双方并未就此进行特别约定,那么在收到对方催告后,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期限应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并未发出催告,则解除合同的权利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其次,关于赔偿违约金问题,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对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则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额可参考以下标准予以确定:对于逾期付款的情况,应按照尚未支付的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进行计算。而对于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情形,则应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七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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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2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