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一、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的补偿金数额为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具体的补偿金为以下补偿项目相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拆迁补偿根据房屋用途可以分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房屋用途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土地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用途的走向;二是规划设计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用途的内容。“住宅”是专供居住的房屋,“商业服务用房”是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用途的房屋。正是房屋的用途区别,其在设计规划上和建筑结构上还有价值产生都有所不同,因此拆迁补偿也有所不同,遂分开处理。 二、拆迁安置诉讼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拆迁安置诉讼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包括拆迁诉讼有时效约束、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拆迁方不能强拆等。 1、拆迁诉讼有时效约束 即使拆迁方有损害权利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只要认为拆迁方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就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过了这段时间,当事人只能通过投诉等非诉渠道解决。 2、法院、房管局不能强制撤销房产证 房产证是证明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凭证,但如果当事人在拆迁诉讼中败诉了,法院也不能直接撤销其房产证,即使您的房屋是违章建筑,法院也只能要求房管局撤销房屋的产权证。 房管局只能在出现登记错误等情形下才能撤销房屋产权证,其不能因为当事人不服拆迁决议或有不合理的要求就撤销房产证,因为房屋是依法建造的。若房管局有侵害公民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恢复其权利。 3、不是所有的拆迁公告都可诉 在拆迁之前,拆迁方需要发布拆迁公告,我们是否能在对拆迁公告不服的时候提起诉讼取决于公告中所载的内容。 公告中载明对拆迁户的具体拆迁计划或补偿方案的,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先要求有关部门裁决再提起诉讼,但如果公告中的内容仅仅载明政府的拆迁标准等规范,当事人就不能提起诉讼了,只能在对拆迁计划或补偿方案提出行政诉讼时,要求法院附带审查公告中所载的规范内容。 公告顾名思义要发出来才能广而告之,因此当公告还只是一份政府文件或者会议纪要的时候,因为还没对外发布,当事人也不能操之过急,提起诉讼。 4、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拆迁方不能强拆 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当事人对拆迁事项有争议的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在争议还没解决的情况下拆迁方就不能强制拆迁。为了避免拆迁方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拆迁程序会因当事人提起诉讼而停止。 但在市政工程中,由于工程涉及公共利益,政府在已经给拆迁人安置好且执行行政裁决不会影响到其正常生活时,拆迁方仍可以强制拆迁。 三、对政府作出的拆迁补偿决定不服怎么办? 1、对政府作出的拆迁补偿决定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达成拆迁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引起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政府可以依法作出拆迁房屋的决定,但是也需要依法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拆迁方则需要依据此标准,确定最终需要向被征收方支付的补偿金。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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