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港购房定金交了怎样退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欲向出售方寻求退还已支付的购买房产之定金额度,可尝试进行友好协商。在特定情况下,购房定金是有可能得到退还的。具体包括以下五类情形:首先,若发展商在认购意向书所明确规定的期限内,将购房者已经选定的房屋转售给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未能顺利完成正式签约手续,那么该发展商应该以双倍的方式偿还购房者的定金;其次,倘若发展商未能获得相关商品房销售的合法资质证明,或者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的合同文本,甚至由此引发合同效力问题,那么该发展商就必须返还购房者的定金,同时还需承担购房者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再者,如果双方仅因为正式合同或相关补充协议中的某些条款无法达成共识,但这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无关,进而导致签约失败,那么双方均不构成违约行为,此时,发展商应全额退还购房者的定金;此外,若认购意向书中对于价格、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性条款未作明确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且双方在此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导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那么发展商也应返还购房者的定金;最后,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功签订并非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致,而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影响,那么出售方应当将定金如数退还给买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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