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以什么为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延期交房是指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作为卖方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按照买卖合同中预定的日期履行交房义务,从而出现的延迟交付房屋的现象。在处理这类延期交房的争议时,首要需要明确的问题便是交房时间的界定,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延期交房的起始时间点。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于房屋的实际交付使用方式缺乏明确的约定,因此引发了大量的纠纷。部分卖方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仅仅意味着买方可以直接占有并使用该房屋,即通常所说的“交钥匙”;然而,买方却持有不同观点,他们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包含了房屋的实际占有,更重要的是要交付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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