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纠纷如何起诉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面对涉及夫妻购置房地产产生纷争的情形时,我们首先需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为基础,尤其须关注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此条款,我们了解到,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取得的财产及个人婚前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可以由夫妻双方进行自由约定。若双方在购置房地产时已经签定了明确无异议的书面协议,便应依照该协议的约定予以执行。若双方并未能签署此类协议或其内容不够清晰明确,则须依据实际情况,参照《民法典》之其他相关规定,例如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来决定房地产产权的归属问题。除此之外,若双方经多次尝试仍难以就房地产权益问题达成共识,不妨考虑寻求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争端。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端的手段的话,我们需要认真的理解并遵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双方必须自愿签订仲裁协议;而第九条则强调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即在仲裁庭作出明确的裁决后,对于相同的争议事项,不得再次提起仲裁或诉诸于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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