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房窗户质量有问题怎么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小产权房所有权纠纷中,通常情况下,法院会裁定此类合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普遍以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失效为主导原则。然而,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例,我们需要区别对待:首先,当涉及本乡村范围之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时,此类买卖合同应判定为有效;其次,如果房屋出售给了来自本乡村以外的人员,只要经过了相关组织和部门的审批,那么该合同即可视为有效;最后,如果房屋出售给了本乡村以外的人员,而且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的批准,只要合同尚未得到实际履行或是购房人尚未真正入住使用此房屋,则该合同应当宣告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小产权房不得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方转让或销售,换句话说,购得小产权房后,无法通过正式渠道进行转让和过户手续。此外,这种房产还会对房屋本身的价值以及未来可能的增值产生重要影响。在购入正在兴建中的小产权房时,购房人和开发者签订合同并付清款项之后,若相关部门开始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导致部分项目停顿,甚至被迫拆卸。此时,购房人将会陷入无法取得房屋且无法顺利收回款项的两难局面。根据小产权房的性质,存在以下两种情况:首先,在集体建设用地之上建筑而成的房屋,即"宅基地"上完成的住房,这类住宅只能归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其他乡村的农民无权购买;其次,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筑的住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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