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于房地产纠纷有哪些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鉴于房屋中介一房二售行为,如果卖方与中介对于此类情况均知情且长期互动往来,那么他们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然而,若双方对此毫不知情且不曾约定相关事宜,仅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的话,无需负连带责任。当卖方在全然不知情的情况下遭遇此类情况时,有权拒绝向中介支付报酬,同时可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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