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欺诈买房开发商需要负责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存在"一房多售"现象的案例中,可能出现两个或者多个购买方同时与出售方签署了买卖合同的情况。在此情形之下,只要这些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不存在任何违法法律的禁止性条款,那么这些合同都将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然而,当涉及到如何具体履行这些合同时,则必须遵循一定的操作顺序。这一操作流程需要充分考虑以下三个关键因素:首先,优先考虑已完成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合同,即如果某一个购买方已经成功完成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那么他(她)的合同义务便应优先得到履行;其次,若所有购买方均尚未办理产权过户,则应当优先考虑实际占用房产的购买方,他们的合同义务也应当优先得到履行;最后,若所有购买方既未完成产权过户亦未实际占用房产,则应对他们各自支付款项的金额及时间,是否办理过网络签约手续以及合同达成时间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后再行决定顺位。换句话说,若有两个或多个购买方都既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也没有实际占用房产,就需要依据各方当事人付款的先后顺序、是否完成网络签约手续以及合同签订顺序等多种因素进行深入考量并最终确定合同履行的顺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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