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房一期质量不好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鉴于小产权房屋并不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保护,使得其无法通过合法合规的手段予以出售或转让,然而,当我们遭遇这样的卖方行径时,可以选择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因为这相当于是卖家在实施一种较为严重的违法犯罪,即“一房二卖”的欺诈行为。在此类情况出现时,为了确定房产的真正归属,我们应依据以下具体状况进行分析判断。首先,若两份相关合约都未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办理过登记手续,并且交易标的房屋也没有正式移交交付给其中任何一方,那么在此情况下,两份合约均还未进入到实质性的履行阶段,应当遵照先签署的合约优先获得执行承诺的原则来加以明确。其次,如果在两份相同的合约当中,只有其中一份已经完成了房屋财产权利的过户登记手续,而另一份则并未完成过户登记(无论交易标的房屋最终交付给了哪一方)。由于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实为房地产权益转移的重要环节,遵循物权对世原则、物权公示原则以及物权优于债权原则等理论基础,我们有理由认定已办理过户登记的那一方有权享有此房屋的所有权。最后,假设这个出卖方已经将他持有的房产过户给了第一位买家之后,却又再次出售房屋给第二位买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出卖人此时已经不再拥有该房产的所有者权利,因此他的第二次售房行动自然就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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