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财产怎样保全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产保全亦称为诉讼保全,是指在司法程序的运作过程中,法院在做出最终判决之前,出于预防性的考虑,依据其职权,对于当事人(被告)可能隐藏、转移或随意处置的财产进行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确保未来判决能够切实有效地得以执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通常所采用的手段包括对相关财产进行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等。在实践操作中,遗产保全一般由涉案的当事人(原告方)向法庭提出申请,然后由法院审核并决断是否实施相应的遗产保全行动。此外,如果当事人(原告方)并未主动提出此类请求,但是现有的争议性财产存在着潜在的毁损、灭失或其他风险,在此情况下,法院有权根据自身判断,直接采纳并采取必要的遗产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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