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什幺情况下房产证纠纷诉讼会失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房地产权属证书必须由相应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颁发,任何未经授权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任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所颁发的所有权证书均为非法和无效,无法获得法定的认可和保护。同时,如果房产证书上缺少房产登记机关的专用印章或者该印章的颁发过程违法违规或者其真伪存疑,那幺该房产证将被视为假冒伪造,法律根本不予承认和保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房产证的获取程序本身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在操作过程中有法律规定权力机关应当回避并且应当保留正当程序的情形发生,且这些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将会使房产证造成漏洞或者瑕疵,这时候法院同样会依据证据做出对房产证无效的判决。另外,当房屋出现整体毁坏或者出售等事实,使得房产证的基础失效时,原有的房产证也会同时失去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二)放弃所有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物权法》第三十条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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