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房屋纠纷怎幺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您有权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的购买房价款以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同时对您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和可得利益方面进行赔偿。除此之外,您还可以提出追加要求,即要求卖方额外承担已支付购买房价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律支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商品房购买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八条规定: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如果存在以下任一情况,使得整个购房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那幺无法获得房产的买方就有权利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偿还已支付的购买房价款及其对应的利息款项、进行赔偿损失,并且还可以向卖方提出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买房价款一倍额度的赔偿责任:(1)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卖方未预先通知买方便将该房产抵押给了其他人;(2)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卖方又将同一套房产出售给第三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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