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抵押权纠纷怎幺赔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所谓房屋所有权乃是指房屋所有者依法对于自身所拥有的房屋享有的有关占有、利用、收益以及处置等方面的权利。然而,抵押权在法律层面及实际操作中均明显威胁到了消费者房屋所有权保障的安全性,即购房者在购买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后,他们对于该房屋实际上仅能享有最基本的占有权与使用权而已,至于其他相关权利则难以得到切实履行或行使。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抵押权存在本身显然就在法律上和现实上威胁消费者房屋所有权安全,即遭抵押的房屋充其最大量对购买人来说只享有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其余权利却无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商品房是商品。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只要是公民为了生活的目的而购买商品的,无论是什幺商品,都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这里面规定的商品,不管是大宗商品还是小宗商品都应该适用这个法律,而此中也并没有排除房地产、汽车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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