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分配纠纷怎幺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第一种情形中,夫妇中的一方若于婚姻关系确立之前以其个人财产购买房地产并且向金融机构申请住房抵押贷款,同时在婚前办理了仅由该方作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那幺即便之后的婚姻期间内双方共同完成了偿还贷款的责任和义务,这种情况下的所购买之房屋仍然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外一方无需主张对此进行分割。但是值得说明的是,对于那些在婚姻期间参与了共同偿还贷款的配偶一方来说,他们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其所承担的那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在这个问题上,值得强调的是,无论偿还贷款所用的资金来源是一方的个人薪水还是夫妇两人共同赚取的收入,都应该被认定为共同偿还贷款的行为。因此,当涉及到因离婚产生的贷款房屋的处理时,共同偿还贷款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已经偿还的贷款金额。此外,对于房屋增值的部分,同样也具有主张获得补偿的权利。在第二种情形中,若夫妇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即已用个人财产购买了房地产并且申请了住房抵押贷款,婚后夫妇双方共同完成了偿还贷款的责任和义务,直至婚后才取得了房产证。那幺,按照法律规定,在这个情况下,之前购买的按揭房屋被判定为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做分割处理。因为,在婚前购买并办理了按揭的房产,婚后所取得的房产证只是对婚前购房事实的确认,并不代表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仅仅因为此房产是在婚后取得的房产证就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将会导致一个非常奇怪的结果,即一方没有任何出资,仅仅因为结婚成为了房屋的共同所有者,这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在第三种情形下,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确定之前用共有财产购买了房地产并且申请了住房抵押贷款,婚后共同分担了偿还贷款的责任和义务,在婚前取得了房产证并且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其中一方的名字。在大多数情况下,当我们判断一处房地产应该归谁所有时,唯一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称。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尽管一方可能受到了误解,但是难以避免地会被人们认为是房产的所有者。所以,如果此时未登记的一方想要主张该处房地产为共同财产,他/她必须首先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在婚前确实为购买该处房地产履行了相应的出资义务;其次,证明自己在婚前就是出于双方都认同购买的该处房地产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在不能够提供足够充分的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观点的情况下,该处房地产很可能被判定为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在进行分割时不会考虑它。最后,在第四种情况下,如果在婚前,夫妻中有一方的父母参与了对购买房屋的出资,婚后双方才取得了房产证。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在夫妻结婚之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这笔款项是赠送给夫妻俩的,否则这笔出资应当被认定为对自己儿子或女儿的个人赠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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