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哪些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商出现以下根本违约情况时会构成对整个购房协议的违反:首先是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时间向购房者交付完整的建筑物及相关配套设施,并且在经过适当的书面催告之后,仍然在合理的逾期期间内未按约履行其义务;其次,如果开发商尚未获得其所开发商品房的所有权证书,也将被视为根本性的违约行为;再者,无论是否在购房协议中规定,只要房屋质量无法达到买卖双方约定的标准,便可视作开发商的根本违约行为。当以上任一种情况发生时,作为购房者都有权选择单方面行使合同解除权以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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