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办理延期从哪天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广泛确立了关于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限定。具体内容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八条:针对非因购买方本身的原因导致其无法在预定的期间范围之内获得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的情况,除非双方达成了特别规定,否则出售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1)购房者与卖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签署的关于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约定的期限;(2)若商品房屋的建设尚未完成,则自房屋完成交付使用之日开始计算,满90日后卖方应负责买方得到规定的房屋所有权证件;(3)对于已经建设完毕并具备交付条件的商品房屋而言,自合同签订之时起算,满90日后,卖方应负责买方得到规定的房屋所有权证件。以上这些法律条款都明确指出,房产证办理的截止日期包括商业协议条款中的假设期限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固定期限。换句话说,首先,判断的标准应该以购房者与其卖家签署的商品购房合同为准。若该合同中对办理房产证的截止日期已经做出过约定,那么开发商就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积极配合购房者办理房产证手续。如若不然,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次,如果合同中未对办理产权证的截止日期做出明确规定,就需要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即通常所说的"90"天截止期限。这里有两个关键的“90天”:其中一个"90天"代表的含义是,当商品购房合同所强调的标的房屋属于尚未完工状态时,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满90天后,卖方需确保买方能够领取到规定的房屋所有权证件;而另一个"90天"则意味着,对于已完全竣工并准备交付的商品房屋来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满90天后,卖方同样需要保障买方领取所有规定的房屋所有权证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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