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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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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1)按份债权。按份债权是指债权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的债权形式。在按份债权中,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和接受给付,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

(2)按份债务。债务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的,称为按份债务。在按份债务中,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无须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

二、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连带之债有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之分。

(1)在连带之债中,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履行了债务的连带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按份之债与连带债务的效力区别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

按份之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

各债权人仅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膛行,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各债务人只就自己分组的义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对于其他债务人负担的义务份额不负履行责任。任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分享的权利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接受履行的以外,构成不当得利,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并不消灭;某一债务人履行义务超过自己分担的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履行外,只能向接受其履行的债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列,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并不消灭。因某一债权人或债务人所为而发生的事项,例如,不履行债务、免除债务、抵销、提存等,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

(2)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同一原因产生的,相互之间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关联。如在诉讼中,各按份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作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在因合同产生的按份之债中,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须由一方当事人全体向另一方当事人全体为之。多数人一方的某一当事人不得单独向另一方主张解除合同。

(3)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两个方面:外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内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间的关系。

(4)从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上说,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任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全部履行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就同时消灭。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得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债务人不论其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履行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债务只要全部清偿,不论为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清偿,还是因债务人全体清偿,各债务人的债务均消灭,均不再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连带之债中,就一债权人或者一债务人所生的事项,有的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发生效力,有的则不发生效力。

(5)从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上说,连带债权的各个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但在各个债权权人只能享受自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所以,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的债权人,应当按债权人之间的权利比例返还给其他债权人。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但在各债务人之间,各债务人是按照一定份额分担债务的,所以,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扭的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迫偿。《民法通则》第 87 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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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6:2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