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上买房不满意可以退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房屋购买方需向卖方发布退房通告。此项工作可以采用邮寄挂号信件、发送传真的方式或直接拨打电话进行联系。若由开发商负责的因素导致退房情况出现,则应由其自身承担退房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损失,这其中可能涉及到诸如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储蓄利息、购房所需缴纳的税费等等;倘若在购房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关于退房的赔偿标准,那么便按照合约条款来执行,即便合约内的赔偿标准未能完全弥补各方的损失,也可另行要求赔偿;然而仅因为房屋购买者贷款申请未能获批,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无法达成共识等理由引发的退房,则开发商不必对此类情形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在接到房屋购买方所发起的退房要求后十五个自然日内,卖方有责任完成各项手续事宜。在此期限内,卖方应当全额退还房屋购买方已支付的所有购房款项,同时全面接手办理房屋购买方与放贷银行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并且,在这些手续或文件尚未签订之前,卖方应以代为实践房屋购买方之履行义务的身份,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应当支付的本金及利息。 3.卖方需在房屋购买方发布退房通告之后,全数归还所有购房款项给对方,并且切实办理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在未能成功办理完成上述事项的前提下,从房屋购买方公布退房数据的第十六天起直至房屋购买方取得全部购房款项为止,卖方每一天都应该向房屋购买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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